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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1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129號 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被   告 煜隆玻璃有限公司 兼 上被告 法定代理人 許瑞庭 被   告 王柏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8 年度司促字 第23503 號),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,依法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,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10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 108 年10月9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而原告逾 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