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2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童兆勤
代 理 人 詹佩珺
被 告 煜隆玻璃有限公司
兼 上被告
法定代理人 許瑞庭
被 告 王柏軒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
2 節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
本件原告向本院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08 年度司促字
第23503 號),因被告已合法提出
異議,依法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,
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
10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
108 年10月9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而原告逾
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廖美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