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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1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168號 原   告 品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蘭 被   告 王楊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 以108 年度補字第1787號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2日 送達原告,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等件在卷為憑,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