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3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362號 上 訴 人 鴻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家澤 被 上訴 人 媞比企業社即林梅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32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,94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