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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4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422號 原   告 品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蘭 被   告 王楊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 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1月5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告依據,均應予以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連思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