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31號
原 告 品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秀蘭
被 告 王楊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
節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
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9
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
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
之聲請亦
失所附麗,均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傅淑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