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訴字第3459號
原 告 陳香如
陳淑美
潘秋萍
湯美麗
上四人共同
上列原告陳香如、陳淑美、潘秋萍、湯美麗(下合稱原告等4人)因與
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、三多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順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振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。
按訴之變更或追加,其變更或追加後
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,就其超過部分,補繳
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。查,原告原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萬3,667元,
嗣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9日具狀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103萬9,359元,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,296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7,93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3,36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