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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4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490號 原   告 上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宜煌 訴訟代理人 鄭書煜 被   告 吳盛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 時,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