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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5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5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熊保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長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8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經提起上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25萬3,857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140 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叔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