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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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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5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房屋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597號 上 訴 人 陳裔梃 被上訴人  超群三溫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汶錠 被上訴人  姚林蝦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597號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(下同)663,624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905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鄧筱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