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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6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600號 原   告 寶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沛彤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王語瞳即弘揚國際車業商行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及提出該價額之相關證明,俾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於法未合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五日內,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1樓 建物(下稱系爭建物)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,查報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即系爭建物(不含坐落之土地)於原告起訴時之市場交易 價值為何,並提出相關證明(如鑑價報告、房屋交易行情證明等 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所定費率,該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。如未依期限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