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00號
原 告 寶億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姜沛彤
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
律師
以上原告與
被告王語瞳即弘揚國際車業商行等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復未於
起訴狀載明
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及提出該價額之相關證明,俾供本院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
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於法未合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之日起五日內,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1樓
建物(下稱
系爭建物)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,
暨查報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即系爭建物(不含坐落之土地)於原告起訴時之市場交易
價值為何,並提出相關證明(如鑑價報告、房屋交易行情證明等
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所定費率,
按該訴訟標的價
額補繳裁判費。如未依期限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珮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