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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6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600號 原   告 寶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沛彤 訴訟代理人 李代婷律師       李國煒律師 被   告 王語瞳即弘揚國際車業商行 被   告 王志勝 被   告 黃寶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亦未於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王語瞳即弘揚國際車業商行、王志勝 真正居所,致無法送達文書,均於法不合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480,7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, 7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,751元,並查報 被告王語瞳即弘揚國際車業商行、王志勝真正住居所到院(如應 為送達處所不明,則應具狀聲請公示送達)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