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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6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6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寶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寶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沛彤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3600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 零柒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