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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6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628號 上 訴 人 金先力 被 上訴人 合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: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681,584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,23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信滿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伊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