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訴字第363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山崎金型企業有限公司
即 原 告 香港商.兆龍(香港)科技有限公司(CT Microele
tronics Far East Limited )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488,68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5,94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