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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  告 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      游弘誠律師       呂紹宏律師 被   告 高世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隆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      王仕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 三時四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兩造請就下列事項具狀說明: 1.磁磚瑕疵品的瑕疵是否包含針孔、氣泡、凹陷及斑點四種,均 不相同(或相同)?各個瑕疵成因為何,有無不同?不同的根 據為何? 2.原告主張附表1是以最高價計算損害金額,並不恰當,請被告 說明損害金額計算的理由及依據。 3.被告所保留的七片瑕疵磁磚,是屬於附表1哪一種品名?「總 選別才數」、「總不良品」是如何計算?依據為何? 4.原告如對附表1有其他意見,請一併陳報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