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9號
原 告 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明峰
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
律師
游弘誠律師
呂紹宏律師
被 告 高世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隆
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
王仕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
三時四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兩造請就下列事項具狀說明:
1.磁磚瑕疵品的瑕疵是否包含針孔、氣泡、凹陷及斑點四種,均
不相同(或相同)?各個瑕疵成因為何,有無不同?不同的根
據為何?
2.原告主張附表1
是以最高價計算損害金額,並不恰當,請被告
說明損害金額計算的理由及依據。
3.被告所保留的七片瑕疵磁磚,是屬於附表1哪一種品名?「總
選別才數」、「總不良品」是如何計算?依據為何?
4.原告如對附表1有其他意見,請一併陳報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