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訴字第408號
原 告 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朱日銓律師
汪懿玥律師
被 告 楊曉麒
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
張軒律師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3日下午2時40分,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因尚有事實待釐清,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
爰依
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二、
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,具狀說明兩造間究屬
僱傭契約或
委任契約性質,
繕本並逕寄
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