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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408號 原 告
被 告 訴訟代理人 吳美萱律師 林凱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前經 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 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5分為 言詞辯論期日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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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- 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- 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