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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418號 原  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      李姿瑩律師 被  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Bizlink Holding INC.       英屬維京群島商貿聯資訊有限公司(BIZLINK (BVI)       CORP.) 前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殷夙 被   告 貿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殷如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      余惠如律師       陳巧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追加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18,922,10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,584 元,扣除原告 業已繳納之54,955元,原告應補繳123,629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