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2號
原 告 中華漢陞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俊安
訴訟代理人 張理樂
律師
被 告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
法定代理人 賴俊達
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
黃文承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
下午二時五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郭德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