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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542號 原   告 中華漢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安 訴訟代理人 張理樂律師 被   告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賴俊達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     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下午二時五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德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