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2號
上 訴 人 中華漢陞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俊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
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3,152,347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8,426元,扣除上訴人
已繳納之裁判費47,386元外,尚應補繳1,0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郭德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