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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中華漢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 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3,152,34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,426元,扣除上訴人 已繳納之裁判費47,386元外,尚應補繳1,0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德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