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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589號 原   告 馥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柏勳 被  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 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18日 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告依據,均應予以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