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7號
上 訴 人 昌陽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昇陽
被
上 訴人 萬堡莊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正源
被 上 訴人 陳慧麗
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加徵
裁
判費10分之5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
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
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此
觀諸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3項自明。查,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
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0
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次查,
本件
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萬0,96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1萬2,3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鄭竣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