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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617號 上 訴 人 昌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昇陽 被 上 訴人 萬堡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源 被 上 訴人 陳慧麗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3項自明。查,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0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次查,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萬0,96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萬2,3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竣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