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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658號 原  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複代理人  何家怡律師 被   告 聖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論堂 訴訟代理人 趙浩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7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77號確認債 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傅淑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