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71號
原 告 家志製旗廣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玉葉
被 告 魏春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
10月1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
不動產,於民國八十年十月二十八日經
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以八十年莊登字第○五一六七八號收
件字號所為之
抵押權設定登記
予以塗銷。
二、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,
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公司前
法定代理人林進來於民國80年10
月7 日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下稱
系爭不動產),
並於80年10月28日至新北市新莊區新莊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
過戶及同時設定債權額新臺幣(下同)63萬元之抵押權登記
(下稱系爭抵押權)予被告作為
擔保。原告於80年即已將所
有購屋款全部清償給被告,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不
存在,
惟林進來於87年12月31日死亡,亦找不到被告配合塗
銷系爭抵押權登記,又時至今日已過約27年,爰依
民法第76
7 條、第125 條、第880 條之規定,請求將系爭抵押權塗銷
登記等語。
並聲明: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之系爭抵押權登記
予以塗銷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
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查原告主張其於80年10月28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
普通抵押權予被告,經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80年莊登字第
051678號登記,為被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63萬元、
債務人
為原告,無約定利息、
遲延利息,
違約金則依照契約約定,
存續期限自80年10月21日起至81年4 月20日止之系爭抵押權
;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為81年4 月20日,則自
債權屆期起算,
迄96年4 月19日時為止,即已屆15年之
消滅
時效期間而時效完成
一節,
業據原告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
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(見本院訴字卷第69頁至第87頁
)為憑,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就原告主張之事
實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無提出任何書狀爭執,依
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
準用第1 項之規定,視同對於原
告主張之事實
自認,足認被告均未為行使其債權之行為,其
債權因時效而消滅,原告
上開之主張,
堪予採信。
五、
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
所有權者,得請求除去之;
請求權,因
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;但
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,依其規定;
消滅時效,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;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
,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,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
,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,其抵押權消滅,民法第767 條
第1 項中段、第125 條、第128 條前段、第880 條分別定有
明文。本件系爭抵押權之
存續期間已屆滿,所擔保之債權清
償期業已屆至,且已經罹於消滅時效,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
之債權已經
罹於時效而消滅,又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,依據
前開民法第880 條之規定,系爭抵押權已於擔保債權時效消
滅後,5 年後不實行而消滅,換言之,系爭抵押權最遲於10
1 年4 月19日之前,抵押權人未實行抵押權,其抵押權已消
滅,原告自得請求塗銷。
六、
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、第880 條之規
定,請求被告應將系爭
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,為有理由
,應予准許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
法 官 謝宜雯
法 官 莊哲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尤秋菊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土地標示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土 地 坐 落 │使用│面 積│權利範圍 │
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區分│(平方公尺)│ │
│縣 市○鄉鎮市○ 段 ○○段│ 地 號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新北市○○○區○○○段│ │ 324 │ │ 1255.19 │672/10000 │
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建物標示: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建 號│坐落基地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範圍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新北市樹│新北市新│總面積:185.95 │ 全部 │
│ │林區頭興│莊區頭興│附屬建物用途:陽台,面積23.08 │ │
│ │段314 建│段324 地│ │ │
│ │號(即門│號 │ │ │
│ │牌號碼新│ │ │ │
│ │北市新莊│ │ │ ○
○ ○區○○路│ │ │ │
│ │540 號之│ │ │ │
│ │1 七樓之│ │ │ │
│ │一)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新北市樹│新北市新│總面積:844.83 │ 672/10000 │
│ │林區頭興│莊區頭興│ │ │
│ │段330 建│段324 地│ │ │
│ │號(即門│號 │ │ │
│ │牌號碼新│ │ │ │
│ │北市新莊│ │ │ ○
○ ○區○○路│ │ │ │
│ │540 號地│ │ │ │
│ │下一層)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