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7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宗洗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旺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因108 年度訴字第 704 號請求給付價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762,39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,555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元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