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大宗洗衣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旺泉
以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因108 年度訴字第
704 號請求給付價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762,399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2,555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元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