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7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少蘋 訴訟代理人 林能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崇訓、安堤斯有限公司、江立民 、王韋凱、許建興、許佑宏、香草部落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 108年度訴字第7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捌仟陸佰柒 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參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隆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