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周少蘋
訴訟
代理人 林能恭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陳崇訓、安堤斯有限公司、江立民
、王韋凱、許建興、許佑宏、香草部落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
108年度訴字第748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
院,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捌仟陸佰柒
拾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參元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隆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