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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782號 原   告 蔡宗霖 被   告 上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孝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 萬元,本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 萬9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,扣除原告前於調解 時已繳納之聲請費2,000 元,則原告尚應繳納8,900 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文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