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82號
原 告 蔡宗霖
被 告 上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孝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 萬元,本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 萬9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,扣除原告前於調解
時已繳納之
聲請費2,000 元,則原告尚應繳納8,900 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如數補繳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鄭文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