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83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永春
訴訟代理人 廖嘉經
方三保
被 告 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
兼 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葉進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
1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、劉玉珍、葉進義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
臺幣貳佰零柒萬零捌佰伍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
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得
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零柒萬零捌佰伍拾
貳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被告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京典公司)前邀同被告劉
玉珍、葉進義二人為連帶
保證人,於民國105 年12月1 日向
原告借款三筆款項計新臺幣(下同)10,000,000元,並約定
依附表方式計算清償期、利息及違約金,
詎京典公司自107
年12月1日即不依約償還本金,利息亦僅繳至107年12月24日
,106年10月20日遭臺北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。依授信
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約定,一切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被告至今尚欠本金2,070,852元及利
息、違約金;又被告劉玉珍、葉進義二人既為該債務之連帶
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。為此,
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
保證
法律關係為請求,聲明: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
2,070,8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等語。
二、被告則以:對於原告之請求均為
認諾。
三、
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
訴訟標的之認諾者,應本於其認諾
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。被
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,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
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
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,而以認諾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基礎(最高法院45年
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
參
照)。
本件被告於本院108年5月15日言詞辯論時對原告之請
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(見本院卷第106頁),依
上揭規定,
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
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
第1項第1款規定,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
2 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,
附
此敘明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黃伊媺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┐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違約金計算
期間及利率計算方式 │備│
│ │ │ 借 款 日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原借款金額│
債權本金│ 及 │最後繳息日│利息計算期間│ 利 息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逾期超過六個月│ │
│ │ │ 到
期 日 │ │ │(年息)│內部分按原利率│部分按原利率百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 │分之二十 │註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┤
│2,800,000 │ 443,122│105/12/01至 │107/12/24 │自107/12/25 │ 3.46% │自108/01/25 起│自108/07/25 起│ │
│ │ │109/11/01 │ │至清償之日止│ │至108/07/24 止│至清償之日止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┤
│5,200,000 │ 822,941│105/12/01 至│107/12/24 │自107/12/25 │ 3.46% │自108/01/25 起│自108/07/25 起│ │
│ │ │109/11/01 │ │至清償之日止│ │至108/07/24 止│至清償之日止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┤
│2,000,000 │ 804,789│105/12/01 至│107/12/24 │自107/12/25 │ 3.46% │自108/01/25 起│自108/07/25 起│ │
│ │ │108/05/01 │ │至清償之日止│ │至108/07/24 止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