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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8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783號 原   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 廖嘉經        方三保 被   告  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 葉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、劉玉珍、葉進義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貳佰零柒萬零捌佰伍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零柒萬零捌佰伍拾 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 被告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京典公司)前邀同被告劉 玉珍、葉進義二人為連帶保證人,於民國105 年12月1 日向 原告借款三筆款項計新臺幣(下同)10,000,000元,並約定 依附表方式計算清償期、利息及違約金,京典公司自107 年12月1日即不依約償還本金,利息亦僅繳至107年12月24日 ,106年10月20日遭臺北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。依授信 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約定,一切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被告至今尚欠本金2,070,852元及利 息、違約金;又被告劉玉珍、葉進義二人既為該債務之連帶 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。為此,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法律關係為請求,聲明: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 2,070,8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等語。 二、被告則以:對於原告之請求均為認諾。 三、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,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。被 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,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 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,而以認諾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基礎(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參 照)。本件被告於本院108年5月15日言詞辯論時對原告之請 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(見本院卷第106頁),依上揭規定, 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 第1項第1款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 2 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,附 此敘明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┐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計算方式 │備│ │ │ │ 借 款 日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原借款金額│債權本金│ 及 │最後繳息日│利息計算期間│ 利 息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逾期超過六個月│ │ │ │ │ 到 期 日 │ │ │(年息)│內部分按原利率│部分按原利率百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 │分之二十 │註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┤ │2,800,000 │ 443,122│105/12/01至 │107/12/24 │自107/12/25 │ 3.46% │自108/01/25 起│自108/07/25 起│ │ │ │ │109/11/01 │ │至清償之日止│ │至108/07/24 止│至清償之日止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┤ │5,200,000 │ 822,941│105/12/01 至│107/12/24 │自107/12/25 │ 3.46% │自108/01/25 起│自108/07/25 起│ │ │ │ │109/11/01 │ │至清償之日止│ │至108/07/24 止│至清償之日止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┤ │2,000,000 │ 804,789│105/12/01 至│107/12/24 │自107/12/25 │ 3.46% │自108/01/25 起│自108/07/25 起│ │ │ │ │108/05/01 │ │至清償之日止│ │至108/07/24 止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