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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通行權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木川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,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9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,上訴人聲 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,就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提 起全部上訴,是上訴人之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0 04,564元(貳仟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、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,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,132 元(貳拾捌萬貳仟壹佰參拾貳元)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清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