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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8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翕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文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弘利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15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6,5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,625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