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2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徐正宇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芸妮有限公司、采格有限公司、陳
淑貞松山企業社、林蒨儀因108年度訴字第821號清償債務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柒拾壹
萬柒仟壹佰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李隆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