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8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正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芸妮有限公司、采格有限公司、陳 淑貞松山企業社、林蒨儀因108年度訴字第821號清償債務事件,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柒拾壹 萬柒仟壹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9  月  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9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隆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