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5號
聲 請 人 品昇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譽升
本件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
被告藍素貞等10人間代位
分割
共有物事件,
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,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
壹仟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,逾期
未繳,即
駁回其參加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珮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