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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代位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品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譽升 本件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藍素貞等10人間代位分割 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,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