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5號
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嚴陳莉蓮
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
律師
參 加 人 品昇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譽升
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
複代理人 黃冠寧
被 告 藍啟光
被 告 藍雅雯
被 告 藍榮裕
被 告 藍嵐耀
被 告 林藍久美
被 告 藍素雲
被 告 藍素華
兼前列被告8人
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啟仲
被 告 藍素真
被 告 藍榮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代位
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
21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
定代理人「顏陳莉蓮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嚴陳莉蓮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
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珮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