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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916號 原   告 李月西 訴訟代理人 詹蕙瑄       梁瑞琳 被   告 金台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味 訴訟代理人 王仲盛 被   告 鄭鴻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肆拾壹萬壹仟 叁佰貳拾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于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