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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920號 原   告 全聯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津 被   告 劉欣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 13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,060 元。該項 裁定已於108 年3 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(本院卷第41頁)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