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0號
原 告 全聯徵信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永津
被 告 劉欣宜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
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
13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,060 元。該項
裁定已於108 年3 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
憑(本院卷第41頁)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
予以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