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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9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鞍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0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208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頌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