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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原   告 鄭中惠 被   告 永進木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世楨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      黃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 十一時五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原告請就被告答辯㈥狀所載內容及證物表示意見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