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
勞訴字第13號
原 告 鄭中惠
被 告 永進木器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世楨
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
律師
黃啟翔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
十一時五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原告請就被告答辯㈥狀
所載內容及證物表示意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