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
勞訴字第16號
上 訴 人 周菁怡
被
上訴人 依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本謙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
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以108 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裁定
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,上訴人對
上開裁定提起
抗告,經臺
灣高等法院於109 年10月5 日以109 年度勞抗字第101 號裁定廢
棄原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並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829,322元,且未據上訴人提起再抗告而
確定,有上開抗告案卷
可稽,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0,956 元
,
惟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上訴人於
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提起本件上訴,又其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
第12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涉訟,則依該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
之二後,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3,652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宋泓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鄧筱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