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勞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周菁怡 被上訴人  依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本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以108 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裁定 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上訴人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,經臺 灣高等法院於109 年10月5 日以109 年度勞抗字第101 號裁定廢 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並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829,322元,且未據上訴人提起再抗告而 確定,有上開抗告案卷可稽,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0,956 元 ,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上訴人於 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提起本件上訴,又其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 第12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涉訟,則依該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後,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3,652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鄧筱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