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3號
上 訴 人 微創生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清和
被
上訴人 佳士達藥品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王青達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63 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
等事件,上訴人已於法定
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
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28 萬7,801 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16萬7,028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裁
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李瑞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