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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微創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被上訴人  佳士達藥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青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63 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等事件,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28 萬7,801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萬7,028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瑞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