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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金弘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信全 被   告 崇順行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良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良順、崇順行有限公司間,因108 年度 重訴字第17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臺幣1,3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8萬9,6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頌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