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1號
上 訴 人 金弘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信全
被 告 崇順行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游良順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8
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
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金弘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未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裁定限
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,上訴人業於同月13日收受該裁定
正本
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按,茲已逾限
迄今仍未遵行補正上訴裁
判費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頌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