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重訴字第189號
原 告 陳錡玉色
陳慧真
陳世庭
陳漢昇
共 同
複代理人 尤昱婷律師
被 告 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許蒼林
共 同
梁堯清律師
蔡惠子律師
王迪吾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
本件有再行調查之必要,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7日下午3時,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下列資料:
㈠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465地號土地)及其上同段479建號建物(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、474至478建號建物(門牌號碼同段212號及2至5樓)之最新
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。
㈡465地號土地於102年至105年之申報地價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