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重訴字第18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錡玉色
陳慧真
陳世庭
陳漢昇
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0樓 000室
即 被 告 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部分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4萬3,12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