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2號
聲 請 人 璟華印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家麒
訴訟代理人 陳致祥
本件原告新北市政府與
被告新北產業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間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
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,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
臺幣1,000 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
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參加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