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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璟華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麒 訴訟代理人 陳致祥 本件原告新北市政府與被告新北產業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,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1,000 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 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