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2號
原 告 新北市政府
法定
代理人 侯友宜
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
律師
黃文承律師
被 告 新北產業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王耀乾
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
林譽恆律師
楊倢欣律師
黃明傑
參 加 人 璟華印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家麒
訴訟代理人 陳致祥
參 加 人 多得麗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孫文崇
訴訟代理人 林主生
參 加 人 泓億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翊潔
訴訟代理人 李佳倚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0 年3 月31日下午4 時10分
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翊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