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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林美惠 被上訴人  林盟時       林仁惠       林玉惠       許誠杰       許玉燕       許玉鵑       許玉嬋       萬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清輝 被上訴人  鄒淑鄖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18 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,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71 萬8,19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萬992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