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瀚揚電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俞立德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成貴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24 號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362,21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,084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廖美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