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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瀚揚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立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成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24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362,21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,084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