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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原   告 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憶 被   告 周庭生       王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提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,經本 院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 正,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8 日合法送達原告,有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323 號裁定、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憑(見 本院卷第15、21頁),然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附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