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6號
上 訴 人 昶億針織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聖峯
被
上訴 人 晟峰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瑜韓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
8 年度重訴字第246 號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第
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80,982.93元(依起訴
時之民國108 年4 月30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金銀行間成交收盤
匯率30.905元計算,折合新臺幣8,683,777 元【計算式:280,98
2.93×30.905=8,683,777 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),及新臺
幣1,333,382 元,總計為10,017,159元(計算式:8,663,777 元
+1,333,382 元=10,017,159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
50,2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