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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昶億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聖峯 被 上訴 人 晟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瑜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 8 年度重訴字第246 號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80,982.93元(依起訴 時之民國108 年4 月30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金銀行間成交收盤 匯率30.905元計算,折合新臺幣8,683,777 元【計算式:280,98 2.93×30.905=8,683,777 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),及新臺 幣1,333,382 元,總計為10,017,159元(計算式:8,663,777 元 +1,333,382 元=10,017,159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,2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