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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晟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瑜韓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      李邵瑩律師 被 上訴人 昶億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聖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 8 年度重訴字第246 號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3,161.3元(依起 訴時之民國108 年4 月30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金銀行間成交收 盤匯率30.905元計算,折合新臺幣(下同)1,333,900 元【計算 式:美金43,161.3×30.905=1,333,900 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】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,399元,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 20,953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44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月 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月 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