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6號
上 訴 人 晟峰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瑜韓
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
律師
李邵瑩律師
被
上訴人 昶億針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聖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
8 年度重訴字第246 號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第
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3,161.3元(依起
訴時之民國108 年4 月30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金銀行間成交收
盤匯率30.905元計算,折合新臺幣(下同)1,333,900 元【計算
式:美金43,161.3×30.905=1,333,900 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
】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,399元,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
20,953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44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周子鈺